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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的時效是依據準備出貨天數(備註1)和運送天數(備註2)+7天消保法鑑賞期。時間從系統確認到您的訂單那天開始算起。
例如:您在1月1日付款,賣家準備出貨時間為1天,運送時間2 天那麼履約保證的時間計算方式如下:
出貨天數(1天)+運送天數(2天) +消保法鑑賞期(7天)= 10天
(備註1) 出貨天數:賣家於賣場中預設欲準備商品的天數
(備註2) 運送天數:賣家預設的平均運送天數
- 已出貨的商品
買家需於履約保證的時間內(以上述為例:9天內)選擇按下完成訂單或是申請退貨/退款,時效結束未完成退貨/退款申請,此筆訂單金額將自動視為成立並自動撥款給賣家。
- 如沒收到商品,可使用一次延長履約保證:延長訂單確認時間三天,等到三天履約保證到期後才撥款給賣家。
- 延長履約保證無法延長賣家的備貨天數或超商取貨時間。
賣家仍須在承諾的備貨天數內完成出貨,買家也需在指定取件時間內取件。在延長履約保證後,如果您仍然沒有收到商品,請在延長期限結束前提出退款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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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賣家已經成功寄件,但商品一直未到貨,請延長履約保證時間,並聯繫賣家溝通,若溝通沒有結果,可申請退貨/退款。
如果在「訂單詳情」裡面沒有看到賣家成功寄件的物流狀態,請延長履約保證時間,並聯繫賣家溝通。若溝通沒有結果,可申請退貨/退款。
當買家申請退換貨,若賣家無回應退貨申請,7個日曆天後系統直接取消訂單,退款給買家。
如賣家審核退貨申請並不同意,買家可再進行二次退貨申請,如二次退貨申請仍遭駁回,但買家認為應予以退換貨,則可申請透過本網站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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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退款與退貨政策」之條款與條件構成「服務條款」之一部份,買方可在此服務條款中所載之「履約保證期間」到期前申請退還購買商品(下稱「商品」) 及/或退款。
- 準據語言文字、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服務條款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退換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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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退款與退貨政策」之條款與條件構成「服務條款」之一部份,買方可在此服務條款中所載之「(履約保證)延長鑑賞」(履約保證期間買賣雙方同意暫時將該購物金額保留於本系統之信託專戶中,直到買方與賣方之間的爭議解決,或透過本系統之仲裁完成。惟如購物金額已依據「(履約保證)延長鑑賞」支付給賣方,買方與賣方同意本系統對於買方或賣方就該爭議或該購物金額均不負擔任何義務)到期前申請退還購買商品 (下稱「商品」) 及/或退款。「(履約保證)延長鑑賞」,可應使用者要求協助其處理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產生之衝突。在使用(履約保證)延長鑑賞之前、期間或之後,使用者間均得私下溝通以解決歧見,或尋求當地相關主管機關的協助排解任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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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款條件
買方茲同意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依據「(履約保證)延長鑑賞」或本退款與退貨政策申請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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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方未收到商品;
- 商品有瑕疵及/或在運送過程中受損;
- 賣方寄送未符合約定規格之商品 (如錯誤的尺寸、顏色等) 給買方;
- 買方收到的商品實質上與賣方所刊登的商品描述不符;
- 買方依法主張7天法定消費者保護法;
- 根據與賣方私下達成之協議,且賣方同意退回款項。
買方之申請退款必須經由方舟手揪平台(以下簡稱本系統)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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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方權利與義務
當本系統收到買方的退貨及/或退款申請時,本系統將以系統通知及Email通知賣方。賣方得按照本系統於系統通知中所載的步驟答覆買方的申請。賣方必須在系統通知所規定的時間範圍內 (下稱「規定期間」) 給予答覆。若系統未在規定期間內7個日曆天收到賣方的消息,本系統得推定賣方對買方的申請無答覆,並將統直接取消訂單,退款給買家,而不另外通知賣方,且如商品已寄出,賣方須自行處理退貨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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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貨條件
買方應確保退回給賣方的商品保持買方收貨時的狀態,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本體、配件、贈品、發票、保證書、原廠包裝、附隨文件等,若逾越檢查之必要,或其他可歸責買家的原因致商品或包裝發生耗損,將影響買家退貨之權益,如遇以下包含但不限於情況,退貨商品配件不全,退貨商品已使用,退貨商品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等,本系統無提供審議服務,買賣方可逕自至各地方法院提出審議申請。
其運費的負責由買賣方進行溝通後決定,若運費為賣方支出,其運費將由廠商直接匯款至買家指定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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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退貨成本
買方主張消費者保護法7天猶豫期之規定申請退貨時,依法規定由賣方支付運費,除雙方有另行合議時,由買賣方進行溝通後決定,若運費為賣方支出,其運費將與本系統之退款款項無關,由賣家另行支付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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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回商品之退款
買方必須等到賣方確認已收到退回商品符合退貨條件後才能獲得退款。若系統未在規定期間內7個日曆天內收到賣方的消息,買賣雙方同意本系統得推定賣方對買方的申請無答覆,並將統直接取消訂單,退款給買家,而不另外通知賣方。退回之款項將匯入於本系統之虛擬錢包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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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回商品之處置
若系統通過買方的退貨申請且買家已提供取貨資訊,賣方得按照本系統於系統通知中所載的步驟答覆買方貨物收回資訊。(包含但不限於收件人姓名/電話/收件地址)時,賣方要須於7個日曆天內回覆,逾期買家的提議將被自動接受,即視為賣方已同意買方知退貨申請並,買方如已取得商品,退貨前須盡保管之責任,並配合賣方退貨方式進行退貨,如遇超商取貨未取件狀況,賣方同意將依照物流業者(超商)公告之流程進行退貨,如產生包含但不限於之費用如逆物流費用,倉儲費用,逾期罰鍰等,賣家同意將由賣家支付全額,並同意不得於事後對本系統或買方就該商品所為處分提出任何異議或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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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方與賣方之間的溝通
本系統鼓勵使用者在交易發生問題時互相溝通。由於本系統僅為供使用者進行交易之平台,買方如有任何與所購買商品有關的問題,應直接聯絡賣方,反向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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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賣家審核退貨申請並不同意,買家可再進行二次退貨申請,如二次退貨申請仍遭駁回,但買家認為應予以退換貨,則可申請透過本網站仲裁。當收到爭議要求,本系統會調查並設法做出公平的判決。本系統將要求買賣雙方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本系統會儘快在您提出爭議後完成調查過程(資料提供完整度與速度有個別差,故無法預估調查所需時間),買賣雙方同意於本系統完成調查並根據結果通知雙方後逕自進行包含但不限於退款,撥款及退款申請駁回等之動作,如對本系統之判決有爭議,或仍不能達成協議,買家及賣家得向正式的處理機關如各地方法院申請爭議之解決。
如任一方已開始進行法律、政府、行政或相關程序,經正式檢調單位之來函申請,買賣雙方同意本系統配合提供檢調所需之資料。
買方及賣方同意擔保、確保本系統免於因為本退款與退貨政策所導致,或與本退款與退貨政策相關之主張、行動、程序及訴訟,及其相關之責任、損害、和解、違約金、罰金、成本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爭議解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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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和運送天數
(備註2)+7天消保法鑑賞期。時間從系統確認到您的訂單那天開始算起。
例如:您在1月1日付款,賣家準備出貨時間為1天,運送時間2 天那麼履約保證的時間計算方式如下:
出貨天數(1天)+運送天數(2天) +消保法鑑賞期(7天)= 10天
(備註1) 出貨天數:賣家於賣場中預設欲準備商品的天數
(備註2) 運送天數:賣家預設的平均運送天數
-
- 消費者退貨款:消費者在法律定義的條件下,可以於購買後七日內無償要求退貨並取回貨款,乙方須依造法規規定接受且同意退貨並退款給消費者。相關規則可能變動,如遇變動以當時法規規定內容準則,請使用本系統前務必參考當時相關法規。
- 銷售金額結算與請款
- 乙方同意由甲方代為結算需支付給代銷商之金額後扣除,再行支付至乙方之平台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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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約保證期+消保法鑑賞期過後之貨款方可進行請款。
- 代銷分潤金額結算:
- 甲方於系統中提供乙方電子合約,供乙方與代銷商簽訂代銷合約。
- 經乙方與其代銷商雙方同意後,系統依據乙方與其代銷商設定之分潤金額或抽成比率成立電子代銷合約,甲方僅提供功能根據其內容製作勞務報酬單,供乙方代銷商簽名後提交乙方進行報稅作業,相關條件及雙方責任義務屬乙方與代銷商之自行評定同意,如遇任何問題包含但不限於代銷商不提供勞務報酬單,代銷商遲繳勞務報酬單,勞務報酬單遺失等而造成任何法律責任或虧損,與甲方無關,乙方須負全責。若因此使甲方之權益受損,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契約並請求全額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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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商需進行發票提交或勞務報酬單簽署予供貨商,為因應台灣稅務相關法規,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之勞務報酬單須於次年的12月5日前完成全部發票提交或勞務報酬單簽署,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將由甲方開立發票與廠商,並收取該筆發票百分之百等額之服務費用。
舉例: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30日累計之發票提交或勞務報酬單,可於2019年12月5日前完成,如逾期提交發票或勞務報酬單,則本網站將收取服務費如下述,而2019年12月1日起之發票或勞務報酬單則不在此限中。
- 乙方如逾期後欲申請補提交發票或勞務報酬單簽署,可於系統內提出申請,當年度1月31日前,甲方將收取發票金額之20%之服務費,當年度2月28日前申請,甲方將收取發票金額之40%之服務費,當年度3月31日前申請,甲方將收取發票金額之80%之服務費,當年度4月1日後申請,甲方將收取發票金額之100%之服務費,申請時間以實際提交發票或勞務報酬單簽署日為基準,乙方同意4/1後未申請之逾期款項本系統將自動協助乙方申請,並開立100%服務費之發票予乙方。
- 乙方如每月勞務收入超過新台幣四萬元,依法規定須設立公司行號,相關法規依照當時公告法規為依據,如有違法事宜,乙方須負全責。
- 乙方請款時,須提供與乙方名稱相符的銀行存摺影本,及填寫正確匯款資料予甲方,始得向甲方請款,匯款資料依文字建檔資料為主,如因乙方建檔相關資料錯誤或不全, 所造成請款損失或延誤,由乙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