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銷售契約書

立契約人 _____________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及

 ______________(被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由甲方委託乙方透過方舟手揪平台(以下簡稱A平台)代銷甲方貨品/服務,雙方議定條件如下:

商品名稱:          

商品LP連結:          

商品售價:          

代銷分潤:          

批發條件:

  1. 代銷期限自乙方於平台訊息中,收到甲方之商品代銷邀請,且回覆同意邀請函內所註明之商品、商品內容、商品售價、代銷分潤傭金、批發條件,等後,雙方委託代銷關係即使生效。
  2. 雙方可隨時單方面無條件終止此契約,於契約終止前已完成收/付款手續之訂單與其相關代銷分潤傭金、出貨、客服、退換貨,發票或勞務報酬單開立等相關履約義務,且已完成/付款程序之訂單分潤照原契約條件履約,雙方仍維持相關履約責任至訂單履約完畢。
  3. 終止契約方式: 甲、乙雙方皆得於A平台之代銷設定代銷資格刪除或刪除產品授權, 契約於刪除設定完成後,即刻終止該產品/服務之相關契約關係。
  4. 『公告期』說明:當甲方更改此商品之商品頁時,需於三天前提出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期),乙方如對更改內容有疑慮,可自行取消該商品之銷售。
  5. 如遇甲方變更授權商品之分潤金額,甲方需於三天前提出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期),在取得乙方同意狀況下,將更新此契約內容,乙方如有下放其他社群賣家則維持原授權規則,惟當甲方調整之新商品分潤金額低於乙方原授權予其他社群賣家之分潤金額時,乙方以下所有賣家將被通知於公告期過後停賣該隻商品,另如乙方不同意新授權規範,將自動解除本契約,並於A系統之中停止此商品之銷售合作。
  6. 契約終止後,乙方之相關代銷網頁(以下簡稱LP) 將即刻失效。
  7. 甲方得依實際狀況或需求,調整並更新商品LP之內容、終端售價、代銷分潤傭金等資訊,並透過A平台系統通知乙方更新。此更新於乙方收到通知後並回覆同意後,即刻生效並同步更新本契約。如乙方未回覆更新通知,則乙方之該產品LP將被暫時停用,無法接單,將待乙方回覆同意後,即刻生效更新之LP並同步更新本契約。如乙方回覆不同意,則原契約即時終止,原LP失效。
  8. 甲方同意並授權開啟該產品代銷下放功能時,乙方得以視需要進行自身相關代銷下放之設定。乙方下放之代銷條件由乙方自行評定並應另立約核明,其內容與條件與甲方無關。如有相關糾紛,造成甲方權益受損,甲方保有對乙方之法律追訴權。
  9. 智慧財產權:
    • 甲方所提供予乙方銷售之商品及文字、圖片、商標等內容均符合著作權法、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醫療法等相關法律並擁有合法授權或轉授權予甲方及其合作通路使用,且無廣告不實、不當宣稱醫療效果或有侵害乙方及其他任何第三人權益之情事。
    • 甲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或內容如有違法或侵權之虞時,乙方得停止銷售,且因甲方所致遭其他合法權利人主張侵權、賠償或訴訟時,應由甲方代位出面賠償,直接對原權利人進行損賠及妥適處理。
    • 甲方提供之素材、圖片、內容或服務如有違法或侵權、違反公序良俗,乙方得拒絕刊登該商品、或移除、停止刊登該訊息內容。
    • 乙方不得誇大宣傳商品,或服務,如因此造成甲方權益受損,乙方須負相關法律責任,甲方保有求償權利。
  1. 出貨、退貨、結算:
  • 出貨:指甲方於A平台所設定之出貨狀態為依據。
  • 運送貨品費用及風險,由甲方負擔。批發之乙方本身或乙方代銷之最終端消費者於收到貨物七天內,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商品到貨七天猶豫期之權利,但七天猶豫期內返回商品必須是全新完整狀態且包裝完整並歸還原發票。甲方需負責更換商品,退換貨運費。
  • 結算/請款:甲乙雙方同意根據A平台公告之請款方式進行結算與請款事宜。
  • 甲方應於每次合作檔次之約定出貨日確實出貨,如遇延遲出貨造成乙方權益受損,甲方應予以補償,如未出貨而造成乙方權益受損,乙方保有相關法律追訴權。
  1. 保密:雙方承諾對於本契約書或任何與雙方業務往來之文件中,所列各項資料與數據,均必須列為商業機密之保密範圍,不得提供甲、乙雙方外之第三人閱覽或複製,否則視同違約,另一方可提出要求損害賠償。
  2. 違約:
  •  契約存續期間,若甲方商品導致消費者人身、財產等重大損失或有類似前開情形之虞,經乙方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限期五日內未改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契約,如因此對乙方產生權益受損,乙方保有相關法律追訴權。
  • 商品經第三人向任一方主張權利受損,或因消費爭議,或有違反本契約、誠信原則或相關法令規定之虞時,任一方有權立即停止履行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份,包括但不限於請求A平台仲裁暫停或申請扣除全部或一部份款項結算等。
  1.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協定修改增訂之。雙方若因本合約涉訟時,合意以台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本契約訂於 西 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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